劳动保障监察的
管辖种类包括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劳动者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资本,独立于其他任何人,成为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享有自主择业权的主人,用人单位要独立于国家,独立于其他单位,成为能够自主经营,拥有用工自主权的市场主体。劳动保障其次是要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维护主体人格和法律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对违反
劳动法律、
法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
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