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期治疗
赔偿有:
1、
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是指
受害人遭受
人身伤害后,为进行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2、
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
工伤治疗和休养不能正常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职工平均
工资计算。城镇居民或无固定城镇居民的计算时间以医院证明或
司法鉴定为准。
3、
护理费用,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没有区别。
4、运输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
6、住宿费
7、营养费,营养时间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天/年计算
8、残疾补偿,
一级伤残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减少5年;2-10级
伤残按等级比例核减90%-10%。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
10、
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的总额计算。
11、被
赡养人的生活费,当
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他人
丧失劳动能力时,不仅
被害人本人遭受直接侵害,而且当被害人对第三人负有
扶养义务时,由于被害人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履行扶养义务,享有被扶养权的第三人必然遭受损害。
12、财产直接损失,交通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
财产损害的实际价值,包括车辆、财产、道路、设施、牲畜等。直接
经济损失造成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属于间接经济损失。
13、车辆减值损失,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车辆虽然经过修复,但整体安全性和操控性下降,导致其价值损失。
14、残疾辅助器具费。
15、车辆减值损失,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车辆虽然经过修复,但整体安全性和操控性下降,导致其价值损失。
16、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