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与
指定辩护相比,首先,指定辩护的
适用范围有局限。法律规定指定辩护只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之下,而该等范围在
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有限。因此,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较小。
相比之下,委托辩护的适用范围并无限制,极为广泛。其次,指定辩护的适用阶段有局限。依据法律规定,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而委托辩护自刑事案件进入
审查起诉阶段即可进行,从对刑事诉讼的介入程度上,委托辩护早于指定辩护。
再次,依法可以担任委托
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大于可以担任指定辩护人的人员范围。法律规定,只有
律师才可以接受人
民法院的指定成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依法可以接受委托成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员除律师以外,还有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