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听证程序:
1.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2.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3.听证员向当事人或其他参加人提问;
4.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5.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6.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7.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
刑事申诉案件、民事
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
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
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