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劳动争议
诉讼的种类有
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关于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的诉讼;关于
劳动合同中具体条款的诉讼,例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以及关于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事项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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