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所谓债
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
股权、
产权关系。
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
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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