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用人单位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向劳动者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
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与争议事项有关的
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内容】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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