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股东侵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顾名思义就是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或公司独立
法人的地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实务中,常见的是股东恶意掏空/转移公司财产、股东不依法进行
清算、股东在
清算程序中不配合清算三种情形。
2、此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即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要求股东来就公司的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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