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大股东另开
独资企业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但是其不能违反对于公司的忠诚义务,所成立的企业也不应当与公司进行同类经营。《
公司法》规定,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
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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