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医院开的
病假单位不批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可以按其要求进行修改更正,再次提出申请;如果不成立的,则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向劳动局举报等方式来处理。
【法律依据内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
健康证明书或者
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
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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