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土地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一般情况下可以协商解决,协商失败的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失败的或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法律依据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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