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公司同意。如果公司因此不结算
工资,劳动者可以去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
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公司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
辞职。
【法律依据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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