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
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
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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