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属于银行
违规放贷系权利人疏于防范风险的行为,属于银行内部
行政处罚的范畴,不属于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法院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借贷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2.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非法金融活动的;3.违规企业之间的;4.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5.违背真实意图的;6.设定
高利贷利息的。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
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
放贷资格的
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借款人借款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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