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根据
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之一。着手实行犯罪,有两个问题要正确把握:一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着手;二是正确把握犯罪实行行为的特征。
2、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从犯罪发展的过程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例如,小偷伸手掏乘客的钱包,伸手”就是实行秘密窃取的开始;举刀杀人或掏枪杀人,举刀”、掏枪”就是实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开始。这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它标志着
盗窃罪或者
故意杀人罪已由犯罪准备阶段开始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而在着手”以前,小偷尾随事主,是盗窃罪的预备;杀人犯买刀、麽刀、携刀,或者借枪,携枪寻找被害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可见,犯罪分子是否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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