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的认定从哪些方面着手
由于“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基本罪状,而“入户盗窃”客观上属于包括“入户”和“盗窃”两个行为的复合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着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在根据实际的犯罪数额、情节作出认定之后,判断属于从犯的,此时在《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范围内,确定了具体的量刑幅度之后,还需要对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就应该是,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法律规定了哪些情形定盗窃罪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由于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基本罪状,所以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着手,以上就是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从哪些方面着手的相关介绍。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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