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
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
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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