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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时间怎样计算一签订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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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5
【问题解析】
合同生效时间的计算: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一签定就成立,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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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时间如何计算一签订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生效时间的计算: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一签定就成立,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28浏览 2024-10-24
您好,我姐姐他们公司是一家分公司,我姐姐他们公司前段时间准备签订一份设计合同,我姐姐他们分公司在签订设计合同的时候担心没有法律效力,分公司能否签订贷款合同
[律师回复]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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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时间如何计算一签订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生效时间的计算: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一签定就成立,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8浏览 2024-09-11
我是一个新人实习设计师,我想了解有关设计人没有设计资质签订的建设设计合同,如果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问一下关于工程设计分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效力 咋规定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和资格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资格证书。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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