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方不给
抚养费,可以向
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
执行判决的
当事人进行教育、
警告,促其履行
抚养子女的义务。
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
拒不执行判决,根据《
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
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内容】
《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
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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