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进行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
(一)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
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
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
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法律依据内容】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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