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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是不是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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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4
【问题解析】
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需要保护。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潢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的识别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法律依据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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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是否要保护
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需要保护。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潢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的识别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8浏览 2024-10-17
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区别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是指以下几类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司法实践中,有些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人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在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有符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起着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区分标志,也是经营者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见,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知名商品; 2、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 4、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对于装潢的理解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包括了两层含义,即商品本身的装潢和包装的装潢,两者均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装潢”。这使得“装潢”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扩大化,这样更有利于对特有装潢使用权人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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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是否需要保护
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潢需要保护。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商品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商品包装和装潢与商标一样,属于商品的识别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26浏览 2024-10-07
你好,律师,我是装修公司的老板,我们公司刚刚接到一个单子,是承包公司装潢的,我想拟定合同,请问下装潢施工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6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天,甲方确认由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消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4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5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3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   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告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5 如甲方需设计变更或增减预算项目,应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出具变更单,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并增减相应的工程款。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和《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YJG33-97)等国家、省制订的规范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及省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并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材料和工费损失及工程延期所造成的损失。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按项目报价执行。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面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1)工地开工前付 元。    (2)工程进行一半时付 元。    (3)工程结束付 元。    6.3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 经甲方按预算材料及乙方提供的样品标准验收,如不符合本装潢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2对与甲方认可的材料,乙方使用后,如甲方提出更换或提高标准,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增加的施工工费及材料费。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施工中安全问题乙方自检,自负责任,乙方对自己的人员自行约束,服从甲方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防火:由于乙方施工不慎造成火灾,由乙方负全责,并对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第9条 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    9.2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4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5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0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 其它约定   第12条 附则   1 2.1 本工程保修期 年,保修范围:双方约定的乙方所施工项目,人为损坏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质保金为全工程款的待保修期满后付清。   1 2.2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 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 2.4 附件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工程预算书    (4)外部关系(城管、消防、规划、等)由甲方协调    (6)装饰施工工程付款附件   甲 方: 乙 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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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是否需要法律保护
商品包装与装潢是为辨识和便利商品而设计的辅助物品,包括容器和图文装饰。它们如同商品的名片,承载品牌形象,对提升商品识别度和美观性至关重要。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独特的包装设计和装潢受法律保护。
48浏览 2024-06-25
我姑姑在做超市,把产品进行了很好的包装,反不正当竞争 包装、装潢是如何规定的呢啊?
[律师回复]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原则是: (1)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2)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认定; (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4)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似、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采取这种不正当手段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除以上述规定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采用: (1)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2)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行为; (4)采取前三次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以上是反不正当竞争 包装、装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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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承租方自主决策的装修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出租方无需干涉。但承租方在得到出租方许可后,可改进或增设设施。租赁结束时,承租方应恢复原状,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其恢复或赔偿损失。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整改或增设设施,出租方有权要求恢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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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1)特殊产品的范围。危险物品、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包括易碎品,如玻璃及玻璃制品、陶瓷等;易燃、易爆品,如酒精、汽油、炸药、雷管、鞭炮等;剧毒品,如农药等;储运中不能倒置的产品,如电冰箱、装有液体的包装容器等;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如古董、古玩、艺术品、工艺品等产品。 (2)特殊产品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例如,毒品、限剧药物必须在产品包装的显著部位,用黑色标注“毒”或者用红色标注“限剧”字样,并附有剧毒品的相应警示标志。对于危险品,应当在显著部位用红色标注“爆炸品”或者“易爆品”等字样,并附有相应警示标志。对于有毒或者腐蚀性物品,必须用黑色加注“切勿入口”等字样。对于装卸、搬运操作或者存放保管条件有相应要求或者应提出注意事项的产品,应当醒目标明“向上”、“防潮”、“防雨”、“小心轻放”、“防晒”、“冷藏”、“怕压”等字样。对于农药等含有害、有毒物资的产品,包装容器必须密闭,不得有外溢、渗漏、脱盖、破损等问题,防止污染或者损害人体健康与安全。食品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卫生的物料。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等制品和涂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于放射性物资、电磁波辐射等,其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严加防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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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父是卖酒的,故意对包装进行更换,和知名品牌混淆,不正当竞争商品装潢要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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