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相应的
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
解除婚姻关系的诉状一式三份,法院留存一份,自己留一份,被告需送达一份;
(二)《
结婚证》原件及
复印件;
(三)原告本人的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四)被告的身份证及相关的户籍证明 ;
(五)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
(七)主张其相应
诉讼请求成立的
诉讼证据材料三份。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