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置不动产
出资的,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特别是当出现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这一事实时,除非
当事人能够提供其他
证据证明该出资仅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否则依据
产权登记这一事实,一方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合理的解释为一方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而不是父母赠与给一方子女。
根据规定,当事人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知,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
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
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借款,将按照
夫妻共同债务或
个人债务处理。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
离婚诉讼前形成的。
对于婚后
购房父母出资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避免
纠纷:
(1)签署相关书面协议;
(2)留好付款凭证;
(3)最好登记在一方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