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
保证的保
证人与
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
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
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3、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的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5、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
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