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债权人在债权获得清偿后,将
欠条撕毁,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情况,这时无疑问,欠条无效。
2、债权人意外致使欠条破损,进行修补,这时如能表现原来的
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有效,因为欠条仅仅是证明
债务存在的
证据之一。
3、债权人意外致使欠条破损,进行修补,这时如不能正确表现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证据无效。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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