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指出,当配偶因种种原因
离家出走或消失不见时,这段婚姻关系并不会因此而自动终止或解除。
在此,我们提供以下关于婚姻状况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供您参考:
第一,在婚姻伴侣于任何情况下失去联系超过两年之后,未失联的配偶便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将此失联者宣告为失踪人员。
在宣告对方为失踪人员后,未失联方有权向法院
提出离婚请求,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批准这一请求。
第二,如果婚姻伴侣有如下情况之一,未失联方亦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死亡人员:
(1)失去联系时间长达四年;
(2)因遭遇
意外事件使得失联时间达到两年。
被
宣告死亡的伴侣的婚姻关系将会在宣布当日起自动废止。
若在宣告死亡的期间内,宣告死者出现,且本人或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士提出申请,法院有权取消对他的死亡宣告。
然而,对于其伴侣再次
结婚或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愿意恢
复婚姻关系的情况,死亡宣告的取消将不再生效。
在此过程中,对于失踪者的财产,应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有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士进行管理。
财产代管人需妥善保管失踪者的遗产,确保他们的
财产权利得到保护。
至于那些失踪者所欠下的税务款项、
债务以及应付的其他费用,也将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者的遗产中予以支付。
若财产代管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使失踪者产生了
财产损失,他们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