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因异地搬迁而引发相应
赔偿问题,应如下处置:
首先,对于同意随公司前往异地继续工作的员工,两方可就相关事宜进行详细探讨与商议。
在此期间,恳请贵司为员工提供必要且恰当的协助措施,例如班车接送、住宿安置等服务,以确保员工度过愉快且顺利的过渡期。
其次,对于不愿跟随公司至新址的员工而言,根据现行法定
法规,可视为客观环境发生了严重事态,原有的劳资协议无法继续生效。
如经过充分协商后依然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那么贵司有责任按照既定规定提供相应
补偿金。
若是贵司未曾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搬迁事宜,则还需支付一月正常薪水作为额外通告金。
关于
经济补偿方面,将依员工在本公司所服务的期限为准,每积攒一年
工龄即对应一个月的
工资补偿标准,最多不超过12年。
月度工资的定义参考员工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上一年度申报社平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