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所有不动产
物权,地役权同样可能面临一些常见的消灭原因,其中包括:
1、土地的消亡。
由于地役权这种权利具有主观属地和客观属地特征,因此无论需役地或是供役地的消失都将导致地役权的自动消除。
2、需役地无需依赖供役地。
类似于所有土地关系都是以满足实际需求为核心,当需役地与供役地无关且无法再利用后者时,那么这个地役权理应随之消失无踪。
3、供役地已经无力承担需役地的需求,这与前述情况原理相通。
4、自愿放弃。
尽管地役权本质上是一项
财产权益,但
使用权人依然可以自行决定对其做出弃权的选择,此时,地役权有权自然消亡。
5、
有效期满或者其他预定事项的出现。
对于那些设有时限的地役权而言,一旦
期限届满,地役权便会自动丧失;
而如果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中有解除条件的相关约定,并且在条件达成之际,地役权也将自动消除。
6、被政府征用的土地。
最后,7、在符合有限条件下,供役地上的权利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取消地役权合同,从而导致整个地役权的消失。
具体来说,如果地役权使用方存在如下任一行为,则供役地所有者将有权解约并使该项地役权失效:
(1)违背法律
法规或者
合同条款的规定,滥用地役权;
(2)在有偿使用供役地的过程中,约定的付款期限既已到期,但却未能在合理时间范围内经过两次催缴仍未履行费用支付义务。
《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