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虚假宣传导致的交易能否取消,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1、首先,倘若商铺购买方感到不想继续握有其所有权的原因,系由于所购商铺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之故、或者交付使用后经过专业核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又或是在交房之后发现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居住的质量缺陷等情况,那么此时购买方依然享有解除
购房合同的权利。
换句话说,如果能证明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存在
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可依法
解除合同的行径,那么购买方可向卖方提出
退房申请。
在此种情形下,即便解除合同也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2、然而,如若购买方仅仅是因个人选择改变而产生的后悔情绪,仅凭此点便欲取消
购房交易则恐难以实现。
事实上,只要房屋买卖契约已经被事实确立,即便是没有正当理由欲推翻该交易也构成了违约的违法行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