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
拆迁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及由农民自行建设三个途径。
具体而言,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动迁补偿通常包括针对房屋本身的补偿和对
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两大部分。
对于地面附属物的补偿,理应归属于所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
若原本的
房屋所有权人已离世,则可依照
继承人的
继承关系予以妥善处理相关的动迁补偿款项。
至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无疑常会产生诸多纷争,尤其是那些非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继承人常常会以继承关系为依据,要求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继而提出分配相应补偿款的请求。
考虑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非常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质,它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共享的,并根据每家每户的人口数进行计算。
以下是关于
征地补偿款分配所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
首先,是民主协商原则和法理性原则。
村民自治制度必须确保绝大多数村民的共同意愿得以实现,而并非仅仅代表某个单一个体或者小部分人的利益。
同时,这一共识也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所有与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家政策相冲突的自治规章、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议都将自动失效。
只有在民主和法制的框架内,村民自治才能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节奏,做到既要充分发挥民主精神,又要自觉遵守法律规范。
其次,是平等原则。
在落实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我们应该竭力
保证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能够均等享受有关权益,并妥善处置好各种利益关系。
出现因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参与分配补偿款的权益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
从客观事实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收益和土地征用款的总体数量是相对稳定的,为了更好地分配这些
集体财产,只能通过缩减应付分配金额之人的数目,从而实现绝大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最大化。
因此,周全、公允地划分补偿款正是保障每位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坚实基础。
最后,是权利、责任相统一原则。
集体成员当他们接受分配利益的同时,应力求衡量他们为集体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确保权利与责任一致,平分地分配好补偿款。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