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审视,至目前为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内的多项重要法则中尚未明确规定“
车辆折旧费”这一项应得
赔偿金额。
而在相关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3月14日,我们敬爱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折旧费用是否确实应当得到
赔偿这一主题做了正面回应,以严谨的方式表达出此类损失原则上不应获得财政支持,然而在少数极其特殊的案例情形下可予以适度赔偿之意。
且根据交管部门所作出的裁定,如若确认对方负有全面责任,那么
无责方便有权向其寻求对于
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失两方面的赔偿。
在此,我们将对涉及到的各项内容进行详细论述:
1.财产损失
在遭受
交通事故之后,
当事人当面临着诸多财产损失。
其中包括
直接损失,即直接存在于车辆本身的维护、救援、及车上物品等等的损失;
而所谓
间接损失,则更多地关注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日常工作生活产生的影响。
例如,若您每日需驾车通勤,而车辆损坏以致无法行驶,则对方应承担赔偿替代交通工具所需费用的责任;
再或者,若您的车辆用于运营业务时发生意外,导致无法投入正常运转,亦应向对方索要相应的停运损失费。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财产损失这一范畴并不涵盖车辆的折旧费用,除非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正等待在4S店销售的新车因交通事故受到实质性破坏,此种情况下可以索赔折旧费用。
2.人身损失
若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甚至不幸离世,您有权向对方提出人身损失费方面的主张。
具体来讲,可能涉及的赔偿金额范围主要涵盖医疗、护理、营养、住院餐饮津贴、
误工等费用,若是导致残疾现象,更可要求对方支付
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用以及后续疗养费用。
而在最为严重的情况下,即有人因此意外离世,您仍可申请支付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用,以及给受害者
家属带来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额外补偿款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