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
违约金并未被赋予优于主
债务的受偿权。
根据法定的破产清偿次序,普通
破产债权恒具优先地位,压倒性地超越违约金。
若
债务人未能按照事前约定如期履行债务履行义3艰,那么他必须承受相应的
违约责任,即要么继续执行原定债务,要么采取其他弥补措施或
赔偿债权人的
经济损失等。
债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应由义务主体(债务履行人)对应约期间内及时履行。
假如义务主体未能遵守这一规则,必然导致产生违约行为,进而
债务违约之责必定得以归咎于该义务主体。
为应对债务违约带来的影响,相关法律也明确限制了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双方签署的合同存在违约事实时,一方未能自觉履行或是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偏差时,必须对此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
履行合同义务义务的一方如果在约定期间内没有按照协议进行债务偿还,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相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
若违约方未能按规定赔偿,则另一方可针对由此引发的损失提
起诉讼,损失金额应当与违约所带来的损害相匹配,囊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预计到的潜在收益;
然而,累计
赔偿金额不得逾越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预先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由于违约可能导致的预期损失。
按照相关规定,在一方应借款而未及时偿还时而引起的
债务纠纷案件中,经过法院审理及做出判决之后,
民事判决书将会派发给
胜诉方,这份书面判决同样对被告构成约束力,即被判令积极还款的被告应严格遵守此判决。
若
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采取履行还款义务的行动,胜诉方可向法院
递交执行申请书以
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