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遭受职业伤害后,经过精心救治,病情已经逐步稳定下来,这正是进行
伤残鉴定的时候了。
关于
劳动能力鉴定,我们了解到它是由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他们的
近亲属按照规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的。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的六十日之内,根据相关程序,作出具备
法律效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在此期间,如果职工发生
工伤,他们经过治疗后,病情趋于稳定,出现了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形,就必须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同样地,劳动能力鉴定也是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他们的
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递交书面申请的重要环节之一,同时还需要提供
工伤认定决定以及与此关联的工人工伤医疗等方面的详细资料。
另外,有关事故伤害和
职业病的鉴定,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当天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日子起的三十天内,如果用人单位符合相关规定的话,就应该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识,申请时限也是可以适当地延缓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条款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那么受伤职工或他们的近亲属及工会组织就有权利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的一年期限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