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形下将会导致
劳动合同无法生效或仅能部分生效:
首先是采用
欺诈、恐吓或者乘人之危等不当手段,致使对方在完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是改变劳动
合同条款;
其次为用人单位采取措施规避自身的法定责任,同时排除了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
最后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关于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针对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生效、能否部分生效以及如何确定生效范围等问题,应当交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或是人
民法院进行依法裁决与认定。
如果劳动合同只是部分不可生效,那么这并不影响其中尚未失效那部分的效力。
一旦劳动合同被司法机构确认不具备效力,那么即便劳动者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用人单位也需要根据具体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
而这个劳动报酬数额,则应该参考单位内部同类型、相似职位劳动者的平均劳动报酬水平来最终确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指出,如果劳动合同经判定为无效,但劳动者实际付出了劳动,那么用人单位也必须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
经济补偿。
若因为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签订无效劳动合同,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那么用人单位理应对劳动者因
合同无效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负有
赔偿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