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证房与无农宅的迁拆补偿问题,一般而言作为集体的一员是享有相应补偿权益的,确切的补偿办法需参照当地有关
征收补偿规定进行具体锚定。
依照典型状况来看,农村住宅用地如被征用,政府通常会给出两部分的补偿,即土地补偿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物品损失
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地原本由集体拥有,因此土地补偿部分理所应当划拨给村集体;
反之对于房屋等土地附着物则属于农民个人
产权,这部分损失将由农民本人担负。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补偿形式有两种:
货币赔偿以及实物更改赔偿。
在涉及宅基地面临迁拆时,若为集体一员且接受统一居住安排的,一般会根据家庭人数及原先的
宅基地使用权大小来提供新的安置面积补偿,若原宅基地上并未建构筑物便不会有地上附着物赔偿。
然而,毕竟宅基地本就是集体对其成员免费提供的建设用地,所以并不排除会出现没有建筑却不予补偿的情形,最终的补偿明细请以各地地方政府所公布的专项赔偿公告为准。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