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婚姻期间所累积的
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通常需予以平均分割。
这种共同财产增值部分往往被视为夫妇之间的
共有财产,而这些共有财产的处置方式应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尊重女性及非过错方、以及维护子女权益等基本原则作出判决。
若双方能就按比例分配增值部分问题达成共识,那么依照协议实现分配即可。
夫妇的共有财产主要涵盖以下几类:
(1)
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与投资的所得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接收赠与的财产,但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列明的例外事项;
(5)其他依法确认属于共同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