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亲戚借贷之事项,如该项资金属于婚姻个体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则在夫妇
离婚之际,另一方无权主张
追讨权;
然而,若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累积下来的
共有财产,那么丈夫或妻子任何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而擅自进行的借贷行为便属于背信行为,当
离婚事件爆发之时,只要能提出充足的
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便可依法行使追讨权。
进一步地,如果婚姻伴侣未能获得对方的认可便擅自援助那些与他们无关的亲属,并因此引起的借款责任应看作是个人的
债务,另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无需承担这部分的还款义务。
然而,倘若该笔借款得到了对方的许可,或者援助的对象是需要
抚养的亲属,那么在夫妇结束婚姻关系之后,他们必须共同承担偿还的责任。
另外,假设债务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段内,那么即使在离婚之后,这些债务仍然会被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发生的通过
转移财产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协助。
这种协助的方式主要包括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