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夫妻双方便可针对
婚前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并加以合理分配:
首先,对于双方
当事人均已通过
书面形式达成共识的婚前财产归属问题,如约定将婚前财产划入夫妻共有或部分属于各自所有、部分属于共同所有的范畴之内,那么在正式
离婚之时或是处于具有法定定义的婚姻
存续期内需要处理共同财富的情况下,均有权对此类的
共同财产进行相应的划分;
其次,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想要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共同财产进行
清算与分割,同样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之下进行相应的操作。
在此申明一点,所谓的“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以前,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所持有的个人资产。
判断某一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核心要素就是,该财产的所有权获得时间必须在
结婚之前。
举例来说,假设有这样的状况,即财产的所有权是在婚前获取的,然而在婚后才实际控制着这项财产,那么它仍然被认定为
婚前个人财产。
又比如说,如果夫妻的一方在婚前接收了一笔遗产,尽管这笔遗产是在婚后甚至更晚的时候才分配到手的,但是由于其所有权早就在婚前就已经确定,所以我们应当认为它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对于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而言,他们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的长期延续而转变成为
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双方有另行的约定。
根据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新规废止了一个传统的规定,即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若是在婚后果由双方共同使用、运营和管理,而且这些财物例如房地产以及其他价值比较大的生产资料若经过了八年以上的时间,各种贵重的生活资料如果历经四年以上,那么也应当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在此特别强调,
婚前协议完全可以包括的内容:
首先,
婚前财产协议完全可以用于清楚地厘清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同时也可以针对婚后夫妻双方可能会获得的
财产权益进行明确的约定。
然而,这些约定的内容应该尽可能的清晰、明确和具体。
例如,以具有较高价值的房产为例,当对房产事项有所涉及的情况时,建议应该详细注明房产的确切地址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应当能够清晰指示和描述财产的性质、数量、价值以及所有权归属等等重要属性,并且相关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