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素,我们有如下几个关键点需要阐释:
第一,本罪行所涉及的客体乃是社会
公共秩序,这其中涵盖了诸如公共场合秩序以及生活中众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等多个维度。
第二,我们必须明确寻找滋事罪的实施主体必须是普通公民,任何已年满十六岁且具备承担
刑事责任的个体都可以成为此类
犯罪的潜在实行者。
第三,我们需要认识到寻找滋事罪的主观层面主要是指恶意的意志,也就是犯罪分子清楚地知道他们自身的行为将会对社会秩序产生破坏性的影响,而且他们仍然选择这样做并期望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罪行的实际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肆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
(二)不断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同样恶劣的行为;
(三)强行夺取或擅自占有公私财产,
情节严重的案例;
(四)在公共场合煽动争斗,使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不堪,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举动。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