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福利之需求,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及程序,有权利且必须征收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及其组成部分,包括个人拥有的住宅以及其他不动产。
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务必要遵守法律,及时准确地支付土地补偿款、
安置补助费以及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属设施以及各类农作物的
赔偿费用,同时也要确保被
征地方案的农民能够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也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征收组织或个人拥有的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出时,同样也需依法提供相应的
征收补偿,以保障被征收方的应得权益;
若涉及到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下,则应
保证被征收户仍然能够享有适宜的居住环境。
在此基础之上,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吞、挪移、私自分配、截留或
拖欠征收补偿款项等相关费用。
1、对于耕地的征收,其对应的
土地补偿费应当是被征收耕地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不等。
2、至于安置补助费,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去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应以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个·人所占有的耕地数量来得出。
具体来说,对于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然而,针对被征收每公顷耕地而言,其最高的安置补助费不得突破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自行裁定与制定。
至于收购其他性质的土地所对应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参考收购耕地的标准来制定。
同时,考虑到国家对于耕地资源的特殊保护,我们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严格掌控建设用地的总规模。
凡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均不能容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