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营企业所涉及到的几个不适当的融资途径:
1.某些企业可能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采取变相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从而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有的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采用欺骗性的手段来
非法集资,并且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后才被发现。
3.有些时候,企业的融资使用方式或许并不妥当,这也是引起社会关注的原因之一。
再者,我们来澄清民营企业这个词汇的含义。
这一术语通常被称为“民企”、“公司”甚至是“企业
类别”的代名词。
然而,经济学家们对于民营企业的定义却有着各抒己见的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民营企业指的是民间私人投资、由民间私人经营、私人享受投资收益而且还要承担经营风险的
法人经济实体。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民营企业指的是相较于国营而言的各类企业,根据它们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又可以细分为国有民营以及私有民营两种类型。
第三点,我们需要探讨企业融资的各种途径。
融资的方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债务性融资以及权益性融资。
其中,债务性融资涵盖了
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以及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内容。
而权益性融资则主要以股票融资为主。
所谓债务性融资,意味着企业将形成负债,企业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如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给
债权人。
在融资过程中,债权人通常并不会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当中,他们对于公司资金的具体运用亦无决策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