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再次
传唤,这主要适用于那些无需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
他们被要求前往特定的场所,或是到了他们的居住点或工作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问。
在派出所可能会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在案发现场捕捉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用
口头传唤的方式来进行调查;
其次,当公安机构认为某位嫌疑人可能与某些
犯罪活动有关时,就应该向其发出
书面形式的《传唤通知书》,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侦查人员本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
关于传唤的种类,具体如下:
在
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构有权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若其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场,则依据法律规定,可视情节采取
刑事拘留等相应的法律手段;
如某人涉嫌违反治安
法规,公安机关亦可行使传唤权力,但如其拒绝接受传唤,公安机关有权采取
强制传唤手段,即将其强行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另外,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可能存在行政违规的
行为人进行传唤,但不能采取强制传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