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交付
定金之后产生后悔心理的问题,处理之道如下所述:
首先,若由于合约条款未能达成共识而导致的悔约行为,购房者有权提出退款申请,此时开发者/销售商原则上应予以退还定金;
如若开发者/销售商未能履行承诺退款,购房者可寻求建设委员会协助解决。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在此过程中务必保证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之内签署合同,同时唯有通过确凿的
证据方能证明此点。
购房者可借助于合同条款谈判期间双方曾进行修改的记录,或者通过交谈录音等途径来验证这一事实。
其次,若认购书或
购房合同中有详细规定退回定金的条件,只要实际情况满足这些条款,便可根据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中的约定,请求开发者退回定金。
通常而言,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系由政府发起实施,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质。
大部分购房合同草案中均会将政府政策作为不可抗力因素明确列出。
若出于该类特殊原因致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双方当事人可协商
解除合同协议,而不应承担对应的
违约责任。
最后,针对内部认购等尚未获得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其自身并不具备正式销售的条件,故无论何种情形下均可退还定金,且无需提供大量的取证材料。
如若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购房者可选择直接提起
诉讼以维护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