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间发生了交通意外,对于超出行车责任限额的部分,将由机动车方买单;
然而,如果能提供确凿的
证据证明
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违反了相关的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但机动车驾驶员已尽到其应有的处理措施,此时,机动车方按照以下所述规则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1)当机动车方负
主要责任时,需承担事故损失的80%;
(2)当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双方分别承担同等责任时,各自承担事故损失的60%;
(3)当机动车方只承担次要责任时,需要承担事故损失的40%;
(4)若机动车方并无任何责任,仅需承担事故损失的10%;
(5)如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在
禁行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城市快速路上或高速公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且机动车方并
无责任,那么机动车方只需承担事故损失的5%;
(6)当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因
故意行为而导致了
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方可以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7)当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与处以静止状态下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若机动车方并无引发此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假如机动车尚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需由机动车方在其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全权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应属于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支付款项,仍需严格遵守现有的规定进行
赔偿。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