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持有相关证书便开始从事教学工作且在日常生活中针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的教师,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1.首当其冲的是要确保留存好所有能够证明此类事件发生的
证据,然后尝试与该教师进行有效的沟通。
2.为了更好地引起学校或教育机构的重视,我们鼓励各位家长联合起来,共同向校方表达对此类状况的关切和担忧。
3.若情况过于严重,甚至已经构成
刑事犯罪,那么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拨打
报警电话寻求协助。
从事这类工作的教师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虐待被监管人、看护人罪”。
根据该法条款规定,凡对
未成年人、老年群体、病患者以及残疾人群体负有监管、看护义务的个人,如有意或者肆意虐待他们所
监护、照顾的人,情节恶劣者,将面临最高三年
有期徒刑甚至
拘役的惩罚;
而若是单位涉及类似情形,则需承担
罚金的罚款并同时对其直接负责人及其他
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的
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