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薪资、奖金以及男性和女性方实际获取或应该得到的
住房补贴以及
住房公积金,均认定为夫妇两人共有的财富。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明确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所得的所有财产,皆属于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并且共同享有所有权。
这些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大类:
(1)薪资及奖金;
(2)产生劳动成果的收入;
(3)投资的合法利益;
(4)
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5)通过
遗产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特殊规定进行例外处理;
以及(6)其他应归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关于
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妇双方具有同等的
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