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探讨的直接故意,通常是指行为者在自觉其行为会引发危害社会后果的情况下,仍抱有希望这等危险情况得以实现的心理形式。
而成例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两方面:
首先是认识要素,具体表现为行为者明确感知到自身行为将有可能或必定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
其次则是意志要素,这意味着行为者真正期望并积极推进这类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
相较之下,间接故意可视为犯罪故意的另一种形式,体现为行为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效果,并且对这样的结果持有积极放任的心态。
在这里,“放任”的含义在于,虽然行为人并未对此类危害结果进行主动寻求或刻意阻挠,既非热情盼望,也非坚决反对,而是选择了顺其自然、听之任之的态度,任其发生与否都无所谓,在行为层面上呈消极姿态,然而,内心深处却是肯定的,无妨其意志与之冲突。《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