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后的具体分割方式,我们可根据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若为其中一方父母所承担的全部资金购买的住房,那么若是
房产证上同时记载了夫妇两人的名字,在面临
离婚纠纷之时,便应被视为共有的资产,双方对此可以自由协商分配方案,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由法院进行裁决。
反之,若房产证仅记名一方的名字,便可视作对该方的单方面
赠予行为,在
离婚时,此套住房将归属登记
产权者享有。
其次,假设为其中一方父母
出资支付首付款购得的
按揭房产,同样若是证书上登记了夫妇两个人的姓名,在涉及离婚问题时,也应被判定为共享之物,双方仍可自主决定怎样进行分割,如有分歧难以解决,自然要由法律机构来做最后判定。
而在另外的情况中,若房产证只标注了一个人的名字,假使婚后的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那这套住房理所当然地视作
共有财产;
但假如产权登记方是以自身的财物来独自
偿还贷款的,那么在面临离婚时,这座住宅只能属产权登记方所有。
第三种情况,即双方父母均有参与采
购房产,在此情况下,若房产证上注册了夫妇两个人的名字,可认定为夫妻之间共同所有,双方同样可以自由协商闹分家这件事,若在共识上出现矛盾,最终需要法庭来进行裁定;
当然,如果证书只注明某一方的姓名,离婚之际,夫妇双方便需依据各自父母提供的
出资比例按照比例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