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表他人
签署合同时,必须具备对方所授予之授权委托证书或经过与
当事人商议并获准代为签字后,该实际签署合同者自接到告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之内应确认其所签署之合同行为是正确无误并予以承认,此时所签署的合同才具有
法律效力;
否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这也是遵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依据第一百六十五条款之规定,对于受托予代理
人的权利范围,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正式授权,且该
授权委托书上要明确列出
代理人的全名及其所办理的事务,以及具体权限和
执行期限等要素,同时需由被代理人亲自签字或加盖公章认可。
而依据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未取得
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抑或是代理权已失效的情况下,倘若相关人员仍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未经被代理人的明确同意和“追认”,这种行为对被代理人而言并不产生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
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