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债权人间所做出的协议,即以
债务人所有亦或是经过第三方许可的第三者拥有的财产价值,作为
清偿债务的手段。
这种方式被称为
以物抵债,依据双方达成的条款不同,也可细化为在
债务期限未结束之前进行的以物抵债以及在债务期限结束之后进行的以物抵债。
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依照双方约定应当实现
抵押权的情况时,
抵押权人有权与
抵押人商量决定是否以
抵押财产的价值进行价格折扣或通过拍卖、销售等方式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先行受偿。
然而如果此协议有损于其他
债权人的权益,则其他债权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推翻该份协议。
另外,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无法就抵押权如何实现达成共识,那么抵押权人便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